▲资料图 来源:视觉中国


沸沸扬扬的大学生虐猫事件,仍在发酵中。据澎湃新闻报道,针对原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范源庆虐猫卖视频的残忍做法,4月30日,来自各地的12位动保人士,以“侵犯健康权”为由,分别在当地法院同时向其提起民事诉讼。这也是首次出现这类诉讼。

  

不可否认,作为当事人的范源庆已付出了声名上的代价,受到了校纪层面的惩罚----4月8日,经媒体相继报道、事件登上热搜后,他就成了众矢之的;4月15日,山东理工大学发布《关于对范源庆虐猫事件的处理公告》,表示对范源庆予以退学处理……但无论是舆论谴责还是“学业”惩戒,都并非法律上的惩罚,对个人的触动作用或许还有限。

  

从这个角度看,来自各地的动保人士通过诉讼手段,将这次恶性虐猫事件“主角”告上法庭,意欲通过诉讼让其付出更重的民事代价,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若诉讼能成功,对那些有虐待动物病态爱好者来说,无疑是种震慑。

  

但从法律上看,这种基于义愤的“集体诉讼”讨公道,很有可能是“无用功”。虽然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他们起诉的情由----生命健康权是法律保护的重要权利,“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问题是,法律保护的是人的健康权,动物的健康权并没有载入法律之中。他们以此为由起诉,必然面临这种现实法律困境。

  

况且,被虐杀的猫大都是流浪猫,属于无主动物,也不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列----这就不像前几天发生在成都的“黑子男子偷走哈士奇将其眼睛打瞎”那样,有明确的狗主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严格来说,在虐猫事件中,并没有人因为他人的过错而造成民事权益受损,由此看,这些向范源庆提起民事诉讼的动保人士,属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并非民事诉讼法上的适格主体

  

然而,虐待动物,不仅是个单纯的道德伦理问题,也不是个人的喜好。发展到现今,该现象已经成为一个影响大众的法律问题。就在几天前,还有媒体曝出,范源庆虐猫事件被曝光后,尽管微博和QQ等平台封禁了一批相关账号和群聊,但仍有多名网友反映,范源庆只是虐猫链条中的一环,其背后还有更大的虐猫群体,仍在通过“游击战”不断换群聊的方式躲避审查。这些手段包括微博引流、私人定制及视频直播等。

 

这类残忍的虐待行为,以满足个体的畸形欲望为前提,既让更多的动物遭受了不测,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拉低了社会的文明底线,对社会公众的心理造成了不良刺激,应当受到法律层面的有力规制。

  

结合本案看,即便现行法律还很难支持这些动保人士的诉求,接下来也有必要通过法律完善,为这些指向保护动物的合理诉求撑腰。从很多国家的立法看,虐待动物者往往就需要承担从道德到法律的双重责任。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立法也应相应作出调整,通过《禁止虐待动物法》遏制虐待动物乱象,捍卫社会的文明底线。

  

此次动保人士联合起诉虐猫者,可以看作对动保法律打补丁的敦促。在现行立法下,对于虐猫行为, 在道德谴责之余,如果在网上传播,扰乱公共秩序,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以儆效尤。但从长远来看,或许有必要在立法上实现突破,适当扩大动物保护的范围,也切实提高虐待动物的法律成本。


□欧阳晨雨(法律学者)


编辑:井彩霞  校对: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