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视觉中国
10月24日,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集体学习,明确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区块链技术应用已延伸到数字金融、物联网、智能制造、供应链管理、数字资产交易等多个领域。这为我国区块链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
这让区块链从链圈迅速“出了圈”。
我参与的区块链项目:区块链+金融/政务
有幸的是,我在这几年间也参与了一些区块链具体应用项目。
在数字金融方面,我曾总结了美国金融危机事件以来和中国近10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在2015年写了《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这本书。这是中国第一本写入区块链内容的书。
互联网金融中核心的思想、观点,本质上有一个特点,就是众筹金融。众筹就是打破中介、打破垄断,打破资本主义近几百年所形成的金融垄断模式,真正实现去中心、去中介、点对点,打造普惠的、人人可得的金融。
众筹作为新金融模式,和区块链技术有着非常高的融合度。众筹是基础,金融是核心,区块链是基础技术。众筹有改变传统金融模式的内核技术和权益表征。
在具体实践和应用方面,我在2014年底到2015年的时候提议,把贵阳的大数据和中国金融交易所用区块链技术结合,最终贵阳成立了贵阳众筹金融交易所。这是一个股权债权、资产、知识产权等权益的集中交易平台,是中国乃至全球第一家众筹金融交易所,运用的正是区块链技术。
区块链与金融的结合历来是大家关注的重点。事实上,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区块链技术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也是重中之重。
由于种种原因,区块链行业在2017年到2018年处于一个低潮。但实际上,我发现,从2017年开始,特别是这两年,全国推出的区块链在政务方面运用的案例非常多。
2017年至2018年间,我担任娄底市区块链政务课题研究组组长,协助娄底市政府进行了区块链政务,特别是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方面的相关研究,与娄底市政府、金股链公司等相关组织共同配合,对全国首张区块链不动年电子凭证的发放做出了重要贡献。
近一年来,我很少参与一些公开的有关区块链技术的商业活动,但和政府以及法院、互联网法院,包括公安部门一起在区块链技术的探索应用方面,做了一些非常有意义的落地项目。我希望通过汇聚众人之力,尝试系统突破数据孤岛等制约公检法系统发展的一系列问题。
而现在,区块链技术在政务方面的应用、数据平台共享等方面的发展前景,已在本次政治局集体学习中被充分肯定。
区块链本质价值:重构生产关系
乘着这场“来自最高层关注”的东风,未来区块链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将迎来飞速发展。但在实践中,区块链本身比较复杂,难以理解,还需更多的宣传、教育和推广。
从以往的状况来看,行业发展往往会伴随着泥沙俱下。此前,这种情况也导致公众对区块链技术产生一些误解,且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行业泡沫和技术泡沫。
未来,区块链技术势必进一步得到我国相关部门和各类产业的重视,从而掀起一波区块链技术大规模产、学、研、用的高潮,而这正好是一个区块链行业正本清源的时间点。
我曾多次撰文写道,区块链技术背后是对生产关系的变革,其最大的价值意义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这也是我首次在国内提出的一个观点。
区块链是对生产关系的变革,是一种在技术基础之上对政府治理方式、监管和法律规则的重构。区块链和互联网、人工智能相比,不仅仅是一个技术,其通过技术实现规则层面的重构、共识机制的形成、法律制度的改变。区块链的关键优势在于,它能改造和提升旧的生产关系,使之更好地适应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发展。所以,它比单纯的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更具有革命性和颠覆性。
因而,我认为,区块链是通向数字经济、数字文明的“钥匙”“通行证”和“基础设施”。
从抽象层面的认识入手,如果说人工智能是生产力,大数据是生产资料,那么区块链就是生产关系。它一方面为大数据、人工智能提供技术支撑;另一方面又能在人与人的生产协作方面产生重大的变革和影响。
这种变革意味着,其能够改变过去由股东垄断利润的局面,让更多的消费者、普通的劳动者等相关提供数据的主体能够获得相应的利益分配。这种变革也充分体现了利益分配机制的公平性和平等性。故而,区块链的本质价值就是对生产关系的重构。
区块链监管:“以链治链”
目前,我国在区块链领域拥有良好基础,但其进一步发展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在发展过程中不一定能完全按照正确的方向发展,需要对其进行合理引导,不能完全放任不管。
P2P和股权众筹的监管经验为比特币的监管提供了教训和经验。最大的教训是需及时监管。特别是当创新型行业的未来发展不太明朗时,人们又往往会依赖监管的动向来判断行业未来的走势。
因此,适当的监管机制将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这种监管必须根据区块链的发展而不断调整,适应不同阶段的需求。
在区块链尚未成熟之前,监管应着力服务于区块链的健康发展和风险,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加以防范和预见。我一直建议借助监管科技(Regtech,我将其翻译为“技术驱动型监管”),来进行主动的、动态的、分布式的、及时有效的监管。
我一向主张,对区块链的监管需要打破传统,采取一些新型方式。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以链治链”,也就是建立起“法链”(RegChain),借助区块链技术来对区块链行业进行监管,建立金融监管从双峰到双维的框架。
若区块链技术被用于监管而非将监管者排除在外,那基于区块链的规制系统,无疑将有助于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的监管科技(RegTech),构建内嵌型的、技术辅助型的解决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并考虑技术自身特性的有机监管路径。
西方的一些理念与我国国情不符
其次,我在研究区块链问题时就发现,传统的一些理念包括西方的一些理念,与我国国情并不相符。而在实践中又需要关键性的理论加以引导。
因此,我根据自2014年以来参与贵阳的大数据交易、区块链技术应用、“双创四众”等实践案例和模式探索的基础上,进行概念创新和理论突破,提出了“共票经济学”的数据理论。我希望借由这一理念,真正把数据变为重要生产要素的一个核心的实现手段与实现工具。
我将共票翻译成英文Coken,而不是token。“共票”这一概念恰恰可以表达股票、粮票、钞票的三票合一。“共票”,一即“共”,凝聚共识,共筹共智,是能够真正共享的股票;二即“票”,支付、流通、分配、权益的票证,是股票、粮票、钞票三票合一。共票并不是金融工具,而是一个利益分配的机制,是一个基于数据价值确权的一个机制。
共票意味着能够改变过去由股东垄断利润的局面,让更多的消费者、普通的劳动者等相关提供数据的主体能够获得相应的利益分配。此种变革亦充分体现了利益分配机制的公平性和平等性,同时更能体现我们制度的优越性。
此外,区块链的大规模应用涉及多个方面,密码学、法学、哲学、经济学、金融学等各类领域交织,其代表的是一系列社会问题以及其隐藏的可能解决模式选择。
在当今的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经济竞争的冲突凸显了数字经济的内生矛盾。在这种境地下,更需要我们结合发展实践,从实际出发,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理论,并向世界发出中国声音。
□杨东(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 李冰冰 校对 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