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视觉中国

这年头,把钱存在哪里更保险呢?银行虽然“生财”不多,却以安全可靠赢得了大家公认。可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在戒备森严、管理严格的银行,竟然也会出现一大笔存款不翼而飞的情况。

据新京报报道,浙江的叶女士将1900余万元存入银行,委托经理理财,五年后发现账户里仅剩30余元。2016年,涉事理财经理叶国强因诈骗获刑,叶女士随后将当事银行起诉至法院,称在自己未到场情况下,理财经理伪造签名将钱款转出属违规操作,涉事银行应担责。法院两审,均判决储户败诉,后叶女士提出再审申请。1月22日,浙江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听证。

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依据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具体到本案,尽管是否再审还需经过法庭的裁定,但从报道情况看,的确还有不少疑云亟待驱散。比如,二审法院丽水中院的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叶女士与叶国强形成委托代理关系”,“银行方面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转款业务”,但丽水中院的刑事判决书又认定,叶国强与叶女士不是委托关系。同个法院在“基本事实认定”上相互矛盾,究竟是以哪个为准?

就此案而言,叶女士与叶国强、该银行的法律关系认定,对于判决至关重要。必须看到的是,叶国强的真实身份,是该银行的个人金融部经理,他所代表的是银行而不是个人。

当初,在海外做生意的胡先生,以妻子叶女士的名义将存款交由叶国强“理财”,正是基于对这一特定身份的信任。如果对叶国强与银行关系视而不见,就意味着,人为割断了银行违规操作与叶女士损失的因果关系,而撇清了法律责任的银行,就可以“置身事外”隔岸观火。

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立法之所以如此规定,目的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民事流转秩序。回到该案也是如此,叶女士作为善意第三人,财产权益理应得到保护,而有关银行作为被代理人,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就算不提“表见代理”,涉事银行也有“过错责任”。根据叶女士表示,“自己从未将身份证或者护照交给过叶国强,也从未书面授权叶国强转账或者取现,自己也从未到银行办理过上述业务”。在银行方面看来,也承认了“在办理柜面转账业务中存在违规操作行为”,但认为叶女士的损失是“由于叶国强将资金购买高风险的股票期货所致”。

问题是,就一个理财过程看,存取款与购买股票期货能强行分割吗?根据《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个人与银行,力量之悬殊,可谓蚂蚁与大象。而法院的职责,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公正判决来定分止争。1900万元存款化为乌有,固有罪犯违法因素,但跟银行过错很难完全切断关联。鉴于此,在依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宜通过审判更准确地认定事实,把正义送到应去的地方。

□陆震(法律工作者)

编辑 陈静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