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网络司法拍卖在本质上仍是用拍卖方式缔结拍品买卖合同的过程,法院应更多地扮演合同当事人的角色,而不能再过多扮演裁判。

  日前,史上最贵“苹果”引发关注。9月8日,一部起拍价为100元的二手iPhone7手机,在南京市秦淮区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中,以27万余元的价格成交,但竞买人车某某主动到法院说明为错看价格误拍。秦淮区法院9日回应,已查明车某某竞价2次,最终以27万余元拍得,另查明刘某某竞价达124次,经传唤说明了“开玩笑”的心理。对车某某、刘某某分别处以1万元和2万元罚款。

  网络司法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部分,不容许有人肆意“开玩笑”,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在今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拍卖规定》)已明确,只是规定的后果太轻;秦淮法院撇开《规定》,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对涉事者处以万元计的罚款,似乎过重,也不符合司法解释的本意,值得商榷。

  《司法拍卖规定》第24条明确指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该规范未区分因过失误拍还是故意悔拍,悔拍者都只承担两项后果,一是丧失保证金,二是重新拍卖时不得参加竞买。

  网络司法拍卖虽然有法院执行活动的因素,但其在本质上仍是用拍卖方式缔结拍品买卖合同的过程。因此,法院作为一方当事人也应遵守《拍卖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更多地扮演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角色,而不能再过多扮演司法裁判的形象,否则就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嫌疑。

  秦淮法院在“没收”车某某20元保证金外对其再处以1万元罚款,即有越位采取司法措施之嫌,因为让车某某承担了订立合同时不可预期的法律后果;对刘某某处以2万元罚款就更离谱了,因为他有资格参加竞拍,每次叫多高的价,叫多少次,相关规则并无限制,很难说他有什么违规之处。难道就因人家回答了叫价是“开玩笑”之动机就罚款2万元吗?

  当然,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搅乱了拍卖秩序,也增加了司法成本,应当尽力避免,但我认为出现该现象的责任更多在于《司法拍卖规定》存在缺陷,一是违约成本太低,可作一定幅度的提高或赋予拍卖法院据情作出较为灵活的约定;二是“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的规定,没有顺延次数的限制,导致这次出现了377次延时,建议延时次数最多为3次。

  借此普及一个法律常识:法律或司法解释本身有缺陷,应当通过完善法律规范来解决,钻立法空子并不违法,且是促使法律尽快完善的重要动因。

  □刘昌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