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笔记

  我更赞同这次人大全体会议根据代表委员的意见做适当修改完善,颁布后根据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再去修订。《慈善法》出台就是迈出了一大步,值得肯定。

  3月10日,小组讨论是我主持。在发布三个会议的相关通知后,围绕慈善法草案进行了讨论。

  《慈善法(草案)》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也是立法时间较长,比较曲折,备受关注的一项立法工作。从2005年民政部主导启动开始,到2009年提交草稿又因分歧较大被搁置,直到这次才算是千呼万唤始出来。

  这一次慈善立法中,把公益领域纳入慈善,特别让我感到亲切。因为我发起的“新教育实验”十几年来一直是以公益的方式推动,为此还于2010年正式注册成立了新教育基金会——江苏昌明教育基金会。透明就有阳光,有了阳光自然会驱散阴影。非常期待《慈善法》能够成为爱的阳光,让更多善良的人能够更好地传播爱的温暖。

  在小组讨论中,委员们也充分肯定了《慈善法》的必要性,认为有助于消除贫富差别,有利于规范慈善行为,对这部姗姗来迟的法律寄予着很高的期望。正因为期望很高,也从各个方面提出了大量建议,希望进一步更好完善这部法律。

  委员们提议,慈善从原则上应该倡导自愿,在规定义务时,也要尊重相关各方的权利。慈善应和企业与个人的税收挂钩,通过进一步的配套政策,使公民投入到慈善事业中来。慈善尤其要严格审计,从行业监管、社会监管等方面加大力度立体监管,一旦出现问题,应该更加严厉地处理。慈善也要纳入教育,培养更多慈善人才,培育全社会的慈善文化。

  就《慈善法(草案)》条款中的文字表述、逻辑自洽等各种细节,委员们也逐一提出了意见。比如罗富和副主席指出“遵循管理成本最必要原则”这一条款理解上有歧义,可以解释为管理成本是最必要的,也可以解释为最必要时才考虑管理成本,很可能是翻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议法工委好好解释。汤建人委员更是一口气提出了13条建议。

  栗甲委员的发言很有诗意。他说,世界上的所有发明都是人类控制自然,只有法律是人类控制自己。法律实施体现在可操作性上,过于原则就会变成没辙,过粗就只能是立法而没有办法。当前的法治环境,使得慈善事业不是不愿意做,而是不放心,因为有诚信和道德上的缺失。慈善法不是慈祥法,光有慈祥的面孔,不解决问题不行。

  我曾经担任全国人大常委,知道立法工作的复杂性与艰巨性。我更赞同这次人大全体会议根据代表委员的意见做适当修改完善,颁布后根据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再去修订。我在推进新教育实验的过程中,一直倡导一个观点:行动,就有收获。《慈善法》出台就是迈出了一大步,值得肯定。我相信继续沿着这个方向走下去,一定能够越来越接近理想。不管怎样,以主人翁姿态来提意见,是非常重要的。这其实也是我们接近理想的过程。

  □朱永新(全国政协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