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二维码微信看“新京报评论”


扫描二维码关注“沸腾”看新京报评论

  金语良言

  眼下,“大学生售鸟16只被判10年半”一案,俨然又要变成一出俗套的互联网新闻反转大戏。

  几天来,多数网友支持被告人闫某某父亲的观点,认为掏鸟被判十年半实在太重,甚至有网友发出“人不如鸟”的言论。巧合的是,这几天两名省部级干部因为受贿千万元以上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当人们自觉不自觉地将这两类案件加以比较时,民众对社会正义的感受与司法判例下的正义遂有了显著“落差”,这更成为质疑判决的理由之一。

  有法律专家认为,法院是严格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没有问题。动物保护人士则强调,我国法律不是太严,而是不够。

  对照判决书和相关法律规定,闫某某在掏得燕隼后,先是自己养,然后主动联系和出售,这的确触犯了刑法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罪名。再参照司法解释,涉案隼类10只以上即被定性为“情节特别严重”,就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院判决即使没有纳入更多柔性的因素,但就定罪和量刑而言,闫某某涉案16只燕隼,1只凤头鹰的情节已属“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十年半似乎并不重。

  但民众为何还是“震惊”这样的依法判决呢?除了农村孩子“掏鸟窝”是常事这种朴素的民间意识之外,有必要分析其背后潜在的其他影响要素。

  姑且不说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在世界上是偏高的,单就将“猎捕、杀害”与“收购、运输、出售”相等同也有过严之嫌。

  而对于苛严的立法,更要保证公正合理的执行。如果动辄就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不仅说明入罪门槛偏低,而且也说明各量刑档次之间缺乏必要的梯度差异。如按照现行标准,走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受保护动物1只或者象牙1根、犀牛角1千克,都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仅社会公众难接受,连司法人员也会感觉过于严苛。

  在量刑档次方面,以作为宠物饲养的蜂猴为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案件中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分别为3只和4只,各档次之间级差数过小,导致涉及该罪就极易达到最高量刑档次。如果适当提高量刑数量标准,拉开各档次之间的距离,便可以有利于司法针对不同情形做出相适应的处罚。不仅如此,确立这样的数额标准的依据究竟是什么,恐怕没有人说得明白。如此一来,在司法机关的解释成为办案“权威”的年代,体现少数人意志的解释逾越了承载人民意愿的立法。

  除了立法和解释的因素外,民众对不同案件的轻重比较也值得尊重。犯罪的本质就在于社会危害性,即对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犯程度。我国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就是按照不同犯罪侵犯的利益轻重排列的。一般人对法律保护的利益的理解未必全面准确,但大众朴素的情感反而没有更多渣滓。例如,同属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一些污染环境的案件在实践中屡屡发生,有的污染甚至导致当地水源丧失,鱼虾绝迹,数十年治理都难以恢复,民众怨声载道,却从未见重刑伺候。这里固然有立法因素的制约,但司法如此“厚此薄彼”必然有损普遍的公平正义。说到底,我们没有足够的理由批判民众关注身边赖以生存的水源和鱼虾超过关注远在森林里的动物。我们不妨问问,二者相比,谁更正义呢?

  无论如何,我们不能用对这起案件的严格执法,去弥补长期以来民众普遍匮乏的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意识。这样的“杀一儆百”也是几个年轻人难以承受之重。

  □金泽刚(同济大学刑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