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之言
近日,《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将原版本中“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表述剔除,摒弃越壮烈越英雄、越英雄越好汉的思维方式和做法,更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鼓励和倡导科学、合法、适当地见义智为。
在关于见义勇为的地方立法中,武汉市明确鼓励见义勇为向见义智为转变,是第一例。从舆情来看,多数人持认同态度,认为新政策“有人情味儿”,“是进步的表现”。
应该明确,见义勇为不是义务,它属于道德自治范畴,救还是不救,只取决于个体的内心秩序。也正因此,公共部门对见义勇为行为,也只能进行“鼓励”和“保护”,而不能强迫。
匹夫之勇在任何一个时代,都是粗陋的、低水平的,见义勇为需要有勇有谋,正如德国法学大师拉德布鲁赫所指出的,“在错综复杂的社会中,至上善德只能够与至高机智相结合。”道德如果没有技术的辅助,在很多时候是无用的,甚至造成相反的结果。也基于此,很多国家会对普通民众进行救人技术的普及与训练,比如在加拿大,红十字协会和其他一些非营利组织都有专门的心肺复苏培训课程,用于日常救人。就此可以说,见义勇为向见义智为的转变,实际上是由一腔热血的道德主义向专业主义的转变。救人,不仅需要勇气,也需要“资格”。
在美国,法律规定见义勇为的前提是“量力而为,安全为上”,拨打911同样属于见义勇为;法国的《刑法典》虽然增加了“怠于给予救助罪”,但前提是“实现情况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不采取行动”,德国法律对见义勇为的规定也大致如此。就此说,武汉见义勇为新版条例鼓励见义智为早有经验可循,其价值可期。
说到底,最好的见义勇为,不是不顾一切地救人于危难之中,而是应该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效果。不再鼓励盲目见义勇为,在英雄主义与个人主义之间,它给了人们更多的选择空间,缓解了人们因技术缺陷而“见义不为”所引发的道德焦虑。
□王言虎(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