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插图/许英剑

  非常评

  一名新疆牧民捡到的狗头金连续几天被热烈讨论,不仅因为它重达7850克,够大,值钱,更因为它该归牧民还是国家所有,各方意见一度出现分歧。其实从头到尾都没有政府部门要把狗头金充公,但似乎人人都为牧民焦虑。最新消息是,牧民一家人“消失了”,具体原因尚不得而知。此次风波所折射的社会心态,以及背后的法律问题,都值得关注。

  “狗头金焦虑”因产权界定不清

  新疆牧民捡到的“狗头金”,到底是否该归国家所有?2月10日,新华社发文认为:狗头金不属于《文物保护法》所规定的文物;牧民捡狗头金的行为,显然不属于《矿产资源法》所规定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新华社的报道倾向于认为,狗头金属于“无主物”,牧民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同时,新华社认为相关“法规细一些,非议才能少一些”,并提出“藏富于民”的建议。

  这种说法已然面面俱到了。但,真的要实现“藏富于民”,法律还得大胆突破之前的旧框框,跨出一步。事实上,此事能引发全国的热议,其背后还是公众对产权保护的某种焦虑,这个大问题不能回避。

  首先,说牧民对狗头金实现了“无主物的先占取得”,这个说法不是没问题的。因为“先占取得”不是中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只是民法学说。“先占取得”也一般只适用于一些价值并不大的动产案件中,能否适用到狗头金这种价值连城的物上,在法律界还是一个很微妙的话题。

  事实上,当初《物权法》立法时,“无主物的先占取得”“善意取得”都遭到了一些上纲上线的批评,结合当时国企改革中比较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有人祭出了“一大二公”的大杀器,进而否定《物权法草案》对公民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进步意义。最终,“善意取得”涉险过关;而“先占取得”没能进入《物权法》。

  就目前来说,虽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相当繁荣,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涉及公有制——私有制关系、土地所有权、矿藏等自然资源归属等问题时,会或多或少受到计划经济条件下“一大二公”旧思想的羁绊,相关立法也有一定的滞后。

  以现行的《矿产资源法》来说,还是1996年修订的,计划经济意味浓厚。该法明确“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只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这明显是歧视民营资本,形成对民资进入的“玻璃天花板”,而这正是之前国务院“新旧36条”等文件一直试图解决的问题。现实中,这就意味着:民营资本投资的矿山企业,容易遭遇“国进民退”的政治风险,进而导致民营矿企的经营短期化,不得不依附于权力。

  一位网友说:“‘宝物’是全社会的资源,单纯地争执它到底姓‘公’还是姓‘私’往往没有意义”。

  诚哉斯言!关键还是要明晰界定产权,并依法保护产权的有偿流转,不要让法律再凌空高蹈,却使真实的社会财富陷入“公地悲剧”和交易风险中。小到狗头金,大到矿山,小到“先占取得”重新进入《物权法》,大到《矿产资源法》能对社会资本公平开放,背后都是一个道理——清晰界定并保护产权。这方面,法律还得跨出一步。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狗头金应归牧民”反映世道人心

  从网络跟帖看,多数民意认为它该归牧民所有——尤其是有人提出它应该归国家所有之后,这种分野更加激烈了。与其说人们更愿意它“归牧民所有”,还不如说人们更不愿意它“被国家收走”。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很多人不希望国家收走狗头金?坦率说不论它最终是谁的,都不会是我们的。可捡金故事太喜人了,君子成人之美乃普通心态。此外,谁能保证自己将来不会也捡这么一块呢?看来这并不是真的跟我们半毛钱关系都没有。

  人们认为,狗头金应归捡到者所有,还是由于一种朴素的认知,无主之物先占取得就是一种传统的观念。比如,二十四孝中郭巨的孝心感动了上苍,于是他就发现了一罐金子。这金子大家都理所当然认为归郭巨所有。即便现在,大家对郭巨埋子奉母的做法不认可,却很少有人对郭巨得金提出质疑。

  法学家许章润在《世道人心是法律的魂魄》中写道:“法律不是别的,就是世道人心的镜像,将人间世换形为可检索的条文,法律也是因着世道人心而存在的呀!”在狗头金的归属问题上,我们看到,无论是过去还是今天的世道人心普遍认为他该归牧民所有。

  虽然如此,世道人心也不等于法律,但法律对世道人心应该有所回应。前些年发生过不少次个人捡到“无价之宝”却被迫无偿(或抵偿)缴公的案例。每次事后,舆论都同情拾东西的人,而以警惕之心看待相应的“公家”。正是因为每次法律都没有回应民心,这次狗头金一出,人们便反弹式地大声调保护起当事人,哪怕没有“公家”出来索要。也正因如此,当一个律师发表自己的“一家之言”认为狗头金应充公,却被舆论过度解读、反击。

  不过事后经过法律专家的讨论,法律界的结论也是倾向于狗头金应归牧民所有,这可谓是皆大欢喜。

  经此一役,但愿专家律师以后在坐而论法时,更多地考虑人心向背。不是让法律为人心让步,而是让法律与人心良性激荡,任何一个都不偏废。

  □陶舜(人文观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