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新《环保法》、《民事诉讼法》中的环境公益诉讼,做出了细化规定。
虽然是细化规定,但《解释》却不是为了限制,而体现了“宽松”“开门”原则,让更多的公益组织能参与到环保公益诉讼中,投入“美丽中国”的事业中;这也符合《环保法》《民事诉讼法》两部法律的修法初衷。
首先,《解释》通过从宽解释法律,进一步扩大了公益诉讼的大门。引入民间“活水”共同参与环境治理,这本身就是政府理念的巨大转变。关于怎么样的民间组织才能提起环保诉讼,之前在《环保法》修订之时,有很大的争议。最先,拟将诉讼主体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这就有垄断之嫌;之后,放宽到“全国性社会组织”;之后,又从仅限于“国字号”的民间组织,扩大到“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组织。
这次《解释》为了让公益诉讼之门开得更大,将诉讼的主体界定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不要小看了这一个“等”字,这是一扇开放的大门,按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的解释:专门加了个“等”字,今后新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就可以进一步拓宽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
一叶知秋,一字而见精神。最高法在这次《解释》中,努力让更多符合资质的民间组织,进入公益诉讼的竞技台,这是积极的司法态度。而据民政部门的统计,有700余家社会组织符合资质,可提起公益诉讼。如此,则环保春天可期。
其次,《解释》通过完善程序正义,避免了环保诉讼受到地方利益的干扰,解决之前一些地方“环保法庭”无案可审的难题。
《解释》规定,环保公益诉讼原则应在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而以往此类案件只能在基层法院审理,又因为污染企业往往是当地纳税大户,所以,诉讼就容易受到地方利益的干扰。《解释》还规定,经最高法院批准,省级高院可以确定部分中级法院专门受理第一审公益诉讼,此举是为了解决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与保护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环保诉讼是一条民间理性参与环保治理的可行路径,民间有意愿,也有潜力参与环保监督。去年,江苏泰兴“12·19”公益诉讼案中,一审判决污染企业赔付1.6亿元,创下我国环保公益诉讼之最;今年的1月1日,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针对福建南平市损坏林地的采矿主提起的诉讼,也得到受理。
环保中国,理当包括严格的行政管理和发达的民间维权。最高法的《解释》在新《环保法》基础上,进一步打开了中国公益诉讼之门,春天才刚刚开始。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