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王烁不是未成年人,涉枪案也不涉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此案没理由不公开。
5月15日晚,“京城四少”之一的王烁与人发生纠纷并动手打人,使他此前的涉枪案再次受到关注。据报道,2011年9月,王烁因涉枪案被公诉至东城法院,但最终判决结果并未向社会公布。近日,记者采访相关司法部门,询问王烁涉枪案的情况时,对方表示不方便回答,并希望记者不要再为难他们。
王烁涉枪案情况有理由不向社会公开吗?司法公开是一项宪法原则和基本诉讼制度。在我国,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只有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或者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王烁显然不是未成年人,涉枪案一般也不存在什么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问题,此案没理由不公开。
据报道,2011年9月,王烁因涉枪案被公诉至东城法院。东城法院该是本案司法公开的直接义务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要求,司法需要全面公开,不能选择性公开,要做到“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公开范围包括“立案公开、 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可见,任何普通公众都有权利向东城法院了解王烁涉枪案的相关情况,究竟判了没?判决结果如何?如果没判,案件又到了什么阶段?更何况拥有采访权的记者。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王烁涉枪案本身就是公众和媒体关注的案件。司法机关理应主动将王烁涉枪案相关情况予以发布,而不是“千呼万唤仍不出”。
尤其是王烁近日与人发生纠纷并动手打人,其涉枪案的状态就显得更加重要。正如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质疑的,按照刑诉法关于审限和强制措施的规定,如果案件未判决,现在王烁应该处于“逮捕”状态,而以15日晚王烁与人纠纷可知,他并未处于“逮捕”状态。如果案件已经判决,他却不在监狱服刑,证明其要么被法院判决无罪,要么被判缓刑,要么刑期太短和逮捕期间已经折抵。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更是涉及是否违反相关规定,需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问题。
可见,本案案情已经到了不公布不可的境地。有关法院正常的司法公开视作“为难”令人诧异,法治社会,没有人能享有法外特权,作为富家子弟的王烁也不例外。
□林南福(法律从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