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个别地方法院受制于地方利益,当诉讼涉及关乎当地经济的大项目时,就认为“敏感”,拒不立案。
10月26日,在全国人大专题讲座上,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杨朝飞称:自1996年以来,环境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但真正通过司法诉讼渠道解决的环境纠纷不足1%。
环境问题之严重,和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激增,都是不容回避的真问题。今年7月间,四川什邡、江苏启东相继发生了因环境而引发的群体事件。
《人民日报》评论启东事件时,使用了“环境敏感期的新考题”的说法。对此,解决之道包括完善环境立法、重点项目环评的听证制度;探索社区环境圆桌对话机制,而司法作为纠纷的终极解决手段,能避免矛盾久拖不决;法院作为超然于当事各方的中立机构,有助于绝缘官民之间的直接冲突。但长期来,司法在解决环境问题中的作用并不大。
一方面是环保法制仍不完善,环境诉讼困难重重。比如法定环境污染赔偿标准低,环境的修复成本无法索赔;举证难;严格限制起诉主体,使得很多公益诉讼难以启动。云南玉溪等地虽设立了环境法庭,却面临着无案可审的困境。
另一方面,是个别地方法院受制于地方利益,当诉讼涉及关乎当地经济的大项目时,就认为“敏感”,拒不立案,将矛盾推上大街。而在香港,66岁老太朱绮华对于在建的港珠澳大桥提出司法复核,认为大桥建设没有评估臭氧、二氧化硫及悬浮微粒的影响,法院接受了这一理由,于是叫停了这个价值700亿的工程。
不是说所有“叫停”都是对的,而是司法诉讼给了公民对有巨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一个便捷、有效的表达渠道。同时,司法解决也避免了所谓“政府屈从民意”的问题,维护了相关企业的合法利益。在法庭上,双方举证质证,专家当庭作证,接受交叉盘问,建设项目的真实环境影响,通过双方真刀真枪的辩论展现在公众面前,公众才能全面认清项目的利弊得失,避免民意受到“传言”误导。同时,司法解决也避免政府为企业背书,既可防止腐败问题,也不会把政府推向矛盾一线。
“公众参与是解决环境问题不可替代的力量”,这个共识正在形成。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中坦率地说:“只有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与信任。诉讼渠道不畅,必然导致上访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这一次,杨朝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报告,也是关于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就是方便公众通过诉讼维权,让那99%的人回到法庭上解决问题。
什邡、启东的教训不远,多在司法渠道中解决环境纠纷问题,这是符合公民、企业和政府各方利益的矛盾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