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今天,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的物权编草案拟对“居住权期间”作出明确界定。
“居住权制度”系本次民法典物权编编纂的亮点之一。此前二审稿提出:居住权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享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解决争议的方法。
举例来说,某人立遗嘱想把房产留给儿子,但是又担心老伴的养老居所,那么就可以签订居住权合同,明确房产虽由儿子继承,但是老伴是居住权人,有权占用、使用该处住宅。
今天审议的三审稿,在二审稿的上述条款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增加规定“居住权期间”,明确提出,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同时,三审稿将二审稿上述条款中的“居住权无偿设立”表述,作出适度限制,修改为“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二审稿规定: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不得事先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对此,有的专家学者、单位提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议完善上述规定,明确当事人事先作出此类约定的,仍享有担保权益,但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樊一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