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沙雪良)《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12月4日发布,对为北京市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12月4日,首都之窗公布第28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明确《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已经2019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分总则、慈善募捐和捐赠、促进措施、监督管理、附则等五章。其中明确,北京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发展,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将慈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健全慈善活动监督管理体系。


对于慈善募捐和捐赠,《若干规定》明确,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北京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从事慈善活动,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为慈善活动开展提供指导、帮助和便利。市、区人民政府履行社会救助职责需要购买服务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慈善组织购买。


《若干规定》提出,对为北京市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关于个人求助,《若干规定》明确,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等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编辑 李国君 校对 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