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洪春)二审宣判近一个月后,“常州毒地”环境公益诉讼案有了新进展。今日(1月25日),新京报记者从此案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获悉,该组织已于今日下午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
“中国绿发会”今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寄送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中国绿发会”供图
二审判决被绿发会认为“未落实”
新京报此前报道,2015年,常州外国语学校多名学生出现皮炎、湿疹、血液指标异常等症状,疑与学校北部的“毒地”有关。2016年,“中国绿发会”和另一环保公益组织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简称“自然之友”)对曾在该地块生产的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宇化工有限公司和常州市华达化工厂这三家化工企业发起公益诉讼,要求消除污染危害、承担相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向公众赔礼道歉。一审被判败诉并承担189万元的案件受理费后,两环保公益组织提起上诉。
2018年12月27日,此案二审宣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三家企业就污染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并向两环保公益组织分别支付律师费、差旅费23万元。至于两环保公益组织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此外,此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由三家企业承担。
二审中,三家化工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案涉地块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及风险管控、修复费用为争议焦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污染者担责”的基本原则,认为三家化工企业应当对污染行为承担环境侵权责任。至于是否应承担环境治理费用,法院认为这不属于此案审理范围。理由为,污染地块在此案诉讼前已被地方政府收储进行开发利用,组织开展修复工作。鉴于风险管控修复工作尚未完成,修复效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目前无法确定后续治理所需费用的具体数额。
“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曾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对二审判决持谨慎乐观的态度,“窗户纸捅破了,没有再继续落实下去。”
再审请求判令三企业承担修复费用
1月25日,新京报记者从“中国绿发会”获悉,该组织于今日上午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新京报记者获得的再审申请书显示,再审申请人“中国绿发会”请求判令三家企业承担涉案地块相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具体数额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为准)。
再审申请人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具体为常州市新北区土地收储中心对“毒地”的收储行为,包括收储时对于毒地的污染评估和价值评估、治理责任等方面缺乏证据证明。同时,未查明案涉地块及周边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二审判决书中也没有关于风险管控修复等费用的基本事实,更没有证据予以证明。
此外,再审申请人还提出,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多处错误,特别是判令三家企业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却让政府承担(修复)费用,违背《环境保护法》“损害担责”的立法原意和法律规定。同时,再审申请人认为,原二审判决未将当地政府部门列为第三人,导致无法查明相关事实。
律师费和案件受理费承担方面,再审申请人请求改判三家企业参照《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标准》(2016年5月4日)承担申请人在一审、二审两个阶段聘请的代理律师费用,并承担实际支出的其他所有案件成本费用。此外,改判三家企业承担原一、二审各189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新京报记者 王洪春 编辑 白馗 校对 郭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