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家人称只是进行正常的民间借贷,律师进行无罪辩护

  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昨日,与“于欢案”相关的又一起刑事案件在山东省高唐县法院开庭审理,于欢的父亲于西明、母亲苏银霞和姐姐于家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0余万。

  法庭上,上述三人对检方的指控不予认可,表示其只是进行正常的民间借贷。

  案件庭审持续了一天,三人的律师当庭进行了无罪辩护。

  被控成立融资公司 非法吸收2500余万

  昨日的庭审包括2家被告单位和6名被告人。起诉书显示,于西明为冠县国税局职工及被告单位源大公司实际控制人,于家乐为源大公司职工及山东正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银霞为源大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6月,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和正典公司原总经理樊正安商议在济南成立投资公司向社会融资用于源大公司生产经营。

  检方查明,于西明、苏银霞、樊正安认为被告单位山东赛雅服饰公司规模较大,以赛雅公司需要资金为名融资比较容易获得公众认可,让赛雅公司配合他们等人实施融资活动。其间,源大公司为便于向社会公众宣传吸收资金,于西明、于家乐收购了山东三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正典公司。

  检方指控,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被告单位源大公司、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等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固定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2508.85万元;被告单位赛雅公司、被告人赛雅公司总经理张振永、该公司财务程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2050.85万元;被告人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156.7万元。

  被告单位退赔千万 于欢家人当庭不认罪

  起诉书显示,2014年12月15日至2017年11月,上述被告单位及新宇公司共计返还投资者12675008.31元。其中返还赛雅公司投资者11592383.74元,返还新宇公司投资者1082624.57元。其中,被告人樊正安参与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已于案发前全部还本付息。

  昨天的庭审中,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三人对检方的指控不予认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律师认为,在整个事件中,是赛雅公司在进行融资,三人与赛雅公司之间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

  据参与庭审的人士表示,昨日晚间开庭后,于西明当庭晕倒,法院宣布休庭并视情况安排明天早上开庭,辩护律师当庭再次提出变更措施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