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卢通 实习生王苑锟)陕西汉中“2·15”杀人案备受关注,今天(2月19日),新京报记者从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委宣传部获悉,该案3名死者之一王正军,曾在1996年一次冲突中致汪秀萍(嫌疑人张某某之母)死亡。后王正军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附带民事赔偿9639.3元。
死者系父子3人
新京报此前报道,2月15日,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发生一起杀人案,致2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7日上午,汉中市南郑县(区)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嫌疑人张某某已投案自首。
今天下午,记者从南郑区委宣传部证实,3名死者情况为:王自新,男,现年71岁,务农; 王校军,男,现年47岁,系王自新长子,国家公职人员,其工作单位为南郑区红寺湖管理处,职务为管理处主任(正科级);王正军,男,现年39岁,系王自新三子,原在西安打工。
嫌疑人情况为:张某某,男,35岁,未婚,无正当职业,2017年12月外出务工回家。
死者之一曾致嫌疑人母亲死亡
今天白天,记者获取到一份《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复印件图片。
该判决书披露,1996年8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正军的邻居汪秀萍路过王家门前时,因过往与王家有矛盾,汪便朝被告人之兄王富军脸上吐唾沫,遂引起争吵。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争吵,汪秀萍拿一扁铁在王正军的左额部、左脸部各打一下,被告人即从路边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致汪当场倒地于当天22时许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汪秀萍系钝性外力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王正军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委托代理人共同诉称:由于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致使汪秀萍死亡,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要求王正军赔偿汪秀萍死亡的全部丧葬费及赡养、扶养、死亡补偿等经济损失25万元。
判决书披露,案发时王正军不满18周岁。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张某某之父)最后要求被告人王正军给其赔偿经济损失24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正军及其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均表示: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经查,被告人王正军家庭困难属实,经南郑县人民法院当庭调解,对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
最后,被告人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1996年8月29日起至2003年8月28日止);由被告人王正军的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经济损失9639.3元。
今天下午,记者从南郑区委宣传部证实,记者出示的判决书中所提及的上述内容属实。相关负责人表示,南郑区各部门已针对“2·15”案件成立工作组,处理相关后续事宜,案件正由公安机关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