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监察委与人大到底是什么关系?监察委对人大负责并接受监督,为何又能将人大机关纳入监察范围?11月13日,中纪委旗下中国纪检监察报发文回应了这个问题。

  11月7日下午,中国人大网公布监察法草案一审稿(2017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监察法草案首次全文公布。

  草案明确了监察范围,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对六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其中的第一类是“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也就是说,“人大机关”被列入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之内。

  草案同时明确了各级监察委员与人大的关系,“国家监察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对于上述规定,即一方面监察委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另一方面监察委可以对人大机关展开监察,有人不解。

  中国纪检监察报在文中提到,草案向社会公布后,有人产生了这样的疑问: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并接受监督,为何又能将人大机关纳入监察范围?甚至有人觉得,这不是“儿子”管“老子”吗?

  那么监察委与人大到底是什么关系?文中指出,所谓“儿子”管“老子”系误读。

  “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是‘人’而不是‘机关’!”文中强调:监察法作为反腐败重要立法,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按照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的改革要求,制定监察法,就是要通过法律明确监察范围,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里有一个重点,监察的是“公职人员”而非公职人员所在的“机关”!也就是说,监察的是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职务行为,该公职人员所属的单位不是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