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裴剑飞)日前,《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其中明确指出,针对悄然出现在街头巷尾的共享电动车,《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不发展电动车。
《指导意见》指出,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和停放秩序、道路通行条件、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和公共服务等特性,本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自行车。另外,记者注意到,北京市交通委已于9月7日下发通知,暂停在本市新增投放共享自行车,并组织开展停放秩序整治工作。
《指导意见》对共享自行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开出富有针对性的药方,共6个部分25条。除了明确提出不发展电动车外,还指出要对共享单车实施总量调控,企业要在本市工商注册,并向注册地和投放区主管部门报备,投放规模要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
在管理上,企业应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同时,企业应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对于社会关注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指导意见》要求收取押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所采集的用户信息。在自行车硬件配备上要求投放车辆应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并不得在车身上设置广告。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于4月21日至5月4日在首都之窗和市交通委官方网站,进行了社会公开意见征集。经统计,共收到社会公众有效反馈意见建议152件共237条。这些意见中,赞成的达到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