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6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149票赞成,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对比之前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后的新法写入了“河长制”,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表示,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主要解决三个问题:“河长制”入法;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饮用水保护。

  “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童卫东说,去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其中对推进河长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职责、组织保障等都作了规定。在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地方、社会公众都提出要将河长制写进法律中,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责任。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药、化肥的施用量在世界上占的比重很大,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他说,本次修法,“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明确提出,制定农药、化肥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农业部门要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农药;明确在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县、乡级政府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他表示,近些年饮用水水源发生了几起突发事件,引起了多方面的关注。执法检查的结果表明,饮用水保护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不落实、农村的饮用水水源没有得到保护等问题。“过去都关注大城市,对农村的关注比较少,这次(修法)针对这些问题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如规定要建立风险评估调查制度,预防风险,规定单一供水的城市要建立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或者建立区域联网供水。对农村有条件的地方也要求集中供水。同时要加强信息公开的力度,要求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监测,对入水口和出水口都要加强监测,地方政府每个季度至少公布一次饮用水水安全的信息。同时如果发生了水污染突发事件,也要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焦点1:“河长制”如何解决跨省流域治理问题?

  22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严隽琪和委员谢小军、方新、苏晓云等,都提出“河长制”如何解决跨省流域治理这个问题。

  谢小军当时表示,“建立‘河长制’,我理解是针对现在各级政府涉及水污染防治相关部门比较多,存在‘九龙治水’的现象要统筹,要协调。因为是省、市、县、乡都有‘河长制’,跨这条河的几个乡由县来协调,跨几个县的流域由市来协调,跨几个市的流域由省来协调,但问题是跨省的流域和水域是谁的责任,谁来协调?这一点应该明确”。

  他举例说,“比如长江,我感觉要协调涉及十几个省市水污染防治的具体工作乃至责任的明确,如果由各省级政府横向协商,可能有相当的难度,是不是原则上规定‘国务院要建立跨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综合协调的工作机制’”。

  在27日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也提出问题:关于跨流域水污染防治有没有纳入河长制?

  童卫东回应说,“现在我们的水污染治理实际上还是以属地为主。当然,水是流动的,也需要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加强流域综合治理。这个问题也是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重点问题。此次修改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至于‘河长制’,‘河长制’主要是在其负责的行政区域内组织领导水环境治理、水污染防治等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当然,如果每一个地方都把自己所负责的这段河流、湖泊治理好了,跨流域的自然水质也就好了”,他说。

  他表示,“河长制”实际上是一种新的机制。“原来我们把环境治理的责任通过法律明确为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住建部门等等。由于涉及的领域、部门比较多,如何形成合力,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一个难题。所以,一些地方根据实践推动了‘河长制’,要求党政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对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亲自抓,从实践看效果是好的”。他称,“河长制”的履职情况也会纳入到党政领导的考核中,“对他们的晋升奖惩等都会有影响”。

  焦点2:制造“渗坑”可处百万罚款

  今年4月,河北、天津等地多处污水渗坑曝光。在27日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如何防治渗坑?

  “我们其实也关注到了相关的报道,环保部也联合河北、天津政府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调查”,童卫东说,“应该说利用渗井、渗坑等手段违法偷排现象一直存在。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对这种行为作了规定,并且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治理”。

  “当然,这些措施可能力度和威慑力还不够。2014年新修订的环保法,对这种偷排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了行政拘留。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针对媒体报道的恶劣违法行为又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的上限,最高可达一百万。如果违法情形再严重,构成破坏环境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停产关闭。这一系列措施是组合拳,只要严格执法,就会对此类违法行为予以有效打击。”

  《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表决稿)》中,防治“渗坑”条款作出如下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否则,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