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为 郭超)3月10日上午,北京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韩晓武建议,从加强民法总则前瞻性的角度考虑,建议将信用权写进草案。同时,民法总则应该考虑对房屋土地使用权年限问题进行导向性的政策规定。

  韩晓武表示,民法总则的制定,不仅要着眼于当下,还必须着眼于未来,要有充分的前瞻性。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要有相对的稳定性,不仅不能朝令夕改,也不能制定出来后三五年就修改。

  “现在有一种思维,只要一说某某法是一二十年前制定的,似乎这本身就成为了应该修改的一个理由,这种思维是不正常的。”因此,他认为民法总则一定要注意避免这个问题。民法总则在未来的民法典中起着统领全局的重要作用,并且整个民法典完成编纂还要有较长的时间,民法典形成后也要有相对的稳定性,这三个因素都强烈要求民法总则必须有充分的前瞻性,制定出来后必须相对稳定。民法总则的内容应该精心设计,反复权衡,作出长期稳定的制定安排。

  韩晓武建议,有些问题是否可以再作研究:例如,信用权和名誉权应该如何处理?信用权现在是没写在草案里,因为社会各界对这个问题争议很大:一种意见认为信用权是名誉权的一部分,没必要单独分出来规范;另一种意见认为现代社会是个信用社会,不像以前那种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简单交易时代了,所以信用权很重要,应该单独出来。“像这种问题,我觉得从加强民法总则前瞻性的角度考虑,就应该考虑写进来,不能因为争议大而回避,否则会给将来民法典其他分编的制定留下麻烦。”

  韩晓武表示,再比如房屋土地使用权年限的问题,虽然民法总则对这个问题不能作出具体规定,将来要由民法典其他分编或其他专门法律来解决,但是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起着统领全局的重要作用,对全社会调试关注、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从有利于财产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产权的稳定的大方向考虑,应有导向性的政策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