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宗汉从学校被带走的时候,身穿警服,而前来“执行任务”的警察,则一身便装。
那是2013年3月26日下午,19岁的广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司法警察系学生陈宗汉,刚刚下课,预备将警用常服换成作训服,参加日常体能训练。随后,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凤岭派出所几名警官,以“协助调查”为名,将其塞入一辆未悬挂警用标志的汽车,从学校带回所里。
数小时后,陈宗汉的三名舍友亦被带入同一间派出所。在警方的语境中,陈宗汉等四名警校学生,成为 “盗窃团伙”成员,被抓次日便以“涉嫌盗窃罪”遭刑事拘留,旋即被逮捕,在南宁市看守所羁押18个月后,四人被取保候审。
2016年8月11日,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对四人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于四天后解除取保候审。9月7日,陈宗汉等四人收到警校复学通知。
三年间,历经审讯、逮捕、起诉、宣判、取保候审和上诉后,四名警校学生,又回到原点。
▲2016年8月11日,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对陈宗汉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书。 受访者供图
警校生组成的“盗窃团伙”
9月13日,陈宗汉摸出警校学生证,发现上面的照片不知什么时候,已经被撕去。
这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生证》,2012年9月15日颁发,有效期至2014年7月1日。如果一切顺利,那一天,正是陈宗汉毕业的日子。
时间在2013年3月26日下午打了个结。当天,上完文化课的陈宗汉,准备到宿舍里换下常服,参加随后的训练。刚进门,他就接到教官的电话,要求其到学校保卫处“走一趟”。在那里,三名便衣警察在亮明身份后,以“协助调查”为名,将身穿警服的陈宗汉带离学校。
陈宗汉向重案组37号(微信号:zhonganzu37)回忆,在前往派出所的路上,一名警察问他“最近有没有去南湖公园打架”,收到了否定的答复后,对方称“到所里再说”。而在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凤岭派出所的审讯室内,民警再次询问其“是否认识黄健”。
对于这个人名,陈宗汉并不陌生。黄健是陈宗汉堂哥的同学,在柳州读中专时,他曾与其有一面之缘,但双方并不熟络。一周前,黄健联系陈宗汉,询问其“是否要车”。陈宗汉说,在得知这辆奥迪车为赃物后,他当即拒绝,并称“不认识你了”。
黄健落网后,这通电话成了警方的破案线索。在审讯室内,黄健指称,自己系一个盗窃团伙成员,同伙另有陈宗汉等四人。
陈宗汉至今不知道,连“朋友”都算不上的黄健,为何会指证自己。在审讯室内,黄健“交代”,有三名团伙成员是陈宗汉的朋友,自己说不出姓名。
黄健的“供词”,被视为极有价值。在审讯室内,陈宗汉被迫承认,自己参与了盗窃,而另外三名同伙,则是他的舍友徐伟杰、陈崇、韦德聪。
2013年4月20日,广西多家媒体刊发稿件称,“南宁警方打掉一攀爬煤气管道入室盗窃的团伙”,稿件中称,该团伙自2011年年初起,在南宁市数个小区内,通过攀爬煤气管道的方式,进行入室盗窃,两年多来共作案40余起。
▲陈宗汉还保留着三年前的警校学生证。 受访者供图
三年后被检方免予起诉
2013年3月27日,陈宗汉等人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湖警方刑事拘留,4月29日,又遭逮捕,关押于南宁市看守所内。
韦德聪的辩护律师黄梓洋向重案组37号(微信号:zhonganzu37)透露,2014年3月5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陈宗汉等人涉嫌盗窃罪案。前后四次庭审中,陈宗汉等四人均对涉案予以否认,称“未到案发现场”。
2014年9月25日,案发18个月后,青秀区人民法院决定对陈宗汉等四人予以取保候审。2015年3月9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黄健、陈宗汉、韦德聪、徐伟杰、陈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中黄健参与盗窃四次,数额523824元,属数额特别巨大,陈宗汉参与盗窃三次,数额14824元,属数额较大,韦德聪、徐伟杰、陈崇参与盗窃二次,数额11824元,属数额较大,其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在一审中,除黄健作为主犯获刑7年外,陈宗汉等四人刑期均为18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也就是说,当庭宣判后,陈宗汉等人刑期已经结束。
这样的有罪宣判,陈宗汉并不服气,他和另外三名舍友一道,上诉至南宁市中院。2016年8月11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获得南宁市中院同意。四天后,陈宗汉等人收到法院的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在今年9月7日,陈宗汉等四人收到警校复学通知。他们约好在中秋节后,一起回到南宁,继续学业。
▲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对陈宗汉做出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受访者供图
探员追问
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重案组37号(微信号:zhonganzu37)获得的一份《入所人员健康检查表》上,被收押人韦德聪的背部和左手臂有擦伤。而韦德聪告诉重案组37号探员,这些伤痕,均为审讯中产生。
陈宗汉亦对重案组37号探员证实,进入派出所后当天,迫于“压力”下,他才招供三名室友。而青秀区法院的判决书则表明,在庭审现场,四名警校学生当庭指认办案警官“刑讯逼供”,但均遭对方否认。
重案组37号探员据此联系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政治处、凤岭派出所等单位,均得到回应称,由于案发距今三年多,相关情况并不掌握。
对这一问题,南宁市中级法院下达的南市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解答。这份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证实侦查机关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因此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决定。
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从司法警察专业的在校生,到看守所里的犯罪嫌疑人,命运似乎跟陈宗汉四人开了个玩笑。取保候审的一年多里,陈宗汉先在广东做小额贷款,一年后返回南宁,在一家热水器厂打工;韦德聪在佛山一家电子厂,安装遥控器外壳;徐伟杰在韦德聪打工的厂里干了一天,就因为“受不了”回家;而徐崇去了深圳,在姑姑开的饭店里当服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律师黄梓洋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号:zhonganzu37),在本案中,尽管法院认定警方存在“非法收集证据”行为,但除韦德聪有人证及体检表作为物证外,其余三人并无直接证据证明遭到刑讯逼供,因此受理难度较大。
重案组37号探员获悉,陈宗汉等四人已经决定申请国家赔偿,并将于两个星期后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文中黄健为化名)
新京报记者王煜 编辑张太凌 校对陆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