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记者今天从最高法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因案致贫”最高可获36个月平均工资的司法救助。
按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规定情形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意见共规定了8种情形,包括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不过,如果当事人存在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碍诉讼;生活困难并非案件原因所致等情形,则一般不予救助。
意见规定,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在法院内部,什么部门负责司法救助工作?据悉,人民法院成立由立案、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审判监督、执行、国家赔偿及财务等部门组成的司法救助委员会。决定救助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办理手续。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救助金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