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李禹潼)今天上午,被控受贿罪的大兴区原区委常委温某在北京二中院受审。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提供帮助,向他人索要、收受银行卡、现金、金条等总计1100余万元,“八项规定“期间,又企图用后补的收条、借条欲盖弥彰,归还少部分贿款。
检方指控,2004年至2014年10年间,温某利用担任生物医药基地工委会书记、管委会主任及兼任大兴区北臧村镇党委书记的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入驻医药基地、承接工程提供便利,收受和主动索要张某等26人共计1100余万元。
上午9点,庭审提前开始。温某到庭受审,两名辩护人为其辩护。检方指控温某犯受贿的事实共26起 受贿、索贿总金额1189万余元,温某均表示认罪。在26项犯罪事实汇总中,4起是索贿,索贿的款项达765万,其余均为受贿。
本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