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滕女士花费43万元托人找到陈女士,请求办理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笔试及面试事宜。后因请托事项未完成,陈女士退还了滕女士13万元。滕女士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中间人及陈女士返还余下30万元并按照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裁定驳回滕女士起诉。

  一审判决陈女士返还30万

  滕女士在其丈夫的领导甄先生的介绍下结识了陈女士,陈女士称其有关系可以帮助滕女士办理报考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事项,并向滕女士出具承诺书。

  承诺书上显示:程序是报名确认、笔试、并参加单位面试,需要费用43万元整。如办不成,全部款项在3天内退还给滕女士。甄先生作为担保人在承诺书上签名。第二天,滕女士通过其丈夫武先生的账户分两次向陈女士的账户转入43万元。

  后滕女士未能通过报名审核,陈女士退还给滕女士13万元。剩余30万款项甄先生与陈女士均未再退还。于是,滕女士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陈女士退还。

  一审法院认为:陈女士因承诺帮助滕女士办理报考国家公务员考试事宜而收取43万元款项,属于不当利益,给二原告造成了损失。因承诺书并不符合担保合同的要件,双方亦未就甄先生的担保责任进行相关约定,故认定甄先生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由陈女士一人返还滕女士、武先生30万元款项。

  二审夫妇二人起诉被驳回

  一审后,双方均提出上诉。

  滕女士上诉要求由甄先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陈女士上诉认为,自己将钱款悉数交给了办事人,她本人未取得分文的利益,因此其与滕女士之间只是委托关系,而不是不当得利关系。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有损害的事实。其中,“没有合法根据”为不当得利的一项重要构成要件。本案中,滕女士因陈女士承诺可以帮助办理国家公务员考试事宜而打款43万元,故该笔款项实际上是滕女士及其丈夫为完成委托事务而向陈女士进行的给付,并非是没有法律上原因的给付,陈女士收取款项也是基于双方当时约定的法律上的原因,因此滕女士及其丈夫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并非不当得利。

  故北京一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此案按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进行处理错误,予以纠正。

  最终,北京一中院撤销了原审判决,裁定驳回了滕女士及其丈夫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