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张媛)4月24日下午15时许,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广告法》修订草案。其中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修改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之前提交大会审议的三审稿表述是,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在本次大会期间,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则认为,对烟草广告的限制,应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不能脱离实际,赞成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的规定;有的认为,烟草企业在销售渠道内进行产品介绍,是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属于广告,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和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