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2014年12月,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对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作出安排。

  目前,全国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已基本完成了个人有关事项的集中填报工作,并就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向组织作出书面“承诺”。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将深入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努力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以进一步发挥这一制度在从严监督管理干部中的作用。

  亮点1

  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必查”

  进一步加大抽查核实力度。扩大随机抽查比例,将随机抽查比例由目前的3%—5%提高到10%,以增强报告制度的约束性。突出抓好重点抽查。从2015年1月起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必查”制度,对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人选,拟列为副厅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以及转任重要岗位人选等,一律进行核查核实。

  亮点2

  建立干部诚信档案

  进一步强化抽查核实结果的运用。建立干部诚信档案。要求领导干部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对查核发现不如实填报的情况,逐一进行登记,作为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研究细化抽查核实结果处理政策。重点针对故意欺瞒组织、不如实报告的行为,以及家庭房产、收入等“合法性”存疑的问题,明确政策界限,细化处理规定。

  亮点3

  发现未核查就提拔干部严追责

  强化责任追究。对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运用抽查核实结果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存在未经核查就提拔重用干部,或者核查发现存在明显问题不按规定处理的,要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强检查通报。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亮点4

  修订完善抽查核实等配套制度

  努力探索和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按《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抓紧修订《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重点就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主体范围、报告内容的调整补充、查核结果的运用等进行完善,使报告内容更有针对性,报告程序更加完善,报告结果的运用更加有效。同时,修订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汇总综合、抽查核实、结果处理等配套制度,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体系,让报告制度真正成为从严监督管理干部的利器。

  ■ 分析

  “要使报告制度有力需辅以以薪养廉等制度”

  专家表示,与西方社会的同类制度相比,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有四大鲜明特色,可以概括为四个字:广、全、实、严。

  湖南商学院教授王明高表示,我国规定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主体包括“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2014年,全国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达150万名,较之美国、澳大利亚、韩国等规定的财产申报主体的范围更广。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我国要求领导干部报告的事项内容有14项之多,而英国的报告内容是12项,美国7项,法国11项。

  “实”是指对真实性的要求更高,“从今年开始,随机抽查比例由过去的3%—5%提高到10%,并开始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必查’制度。”辛鸣表示,从国外情况看,则基本上没有主动核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情况的机制。

  “‘严’则是指把抽查核实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对党组织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标尺。”辛鸣说,“而像这样明文规定,对号入座的刚性制度要求,在其他国家并不多见。”

  专家同时指出,我们制度的特色不是为特色而特色,是基于对中国社会政治文化环境清醒的认知和自觉的应对。“比如,在中国‘小官未见得小权’,县委书记级别只是正处级,但其掌握的权力、控制的资源可不小。”辛鸣说,如果只对高级干部作要求,将会使一大批握有重要权力的干部游离于制度监督之外。

  特色制度并不是特立独行,更不是主观随意任性而为,而是遵循制度建设普遍规律基础上的特色设计。“比如,关注家庭情况是我们这项制度的特色,但其指向却是制度对象的全面性,解决的是利益关联问题。”辛鸣说。

  王明高表示,要使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有效有力实施,还需辅以以薪养廉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和金融实名制度等配套制度,形成完备的体系,进而使其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武器。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