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兰州市西固区,居民们排队打水。当日,兰州市发生自来水苯含量超标事件。 新华社发
专家称诉讼主体适度放开是修法亮点之一,有助破解环保公益诉讼难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通过了“史上最严格”的环保法修订案。新环保法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
其中,备受关注的环保公益诉讼主体也在有限放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表示,目前国内符合上述条件的社会组织有300家左右。有环境法学专家表示,接下来最关键的,就在于法院如何“接招”了。
而在实践层面,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内的社会组织,面临立案难等的现实问题。舆论期待,修改的环保法能为艰难前行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新的动力。
诉讼资格
300家左右社会组织可提诉讼
在环保法修订中,备受社会关注的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也经历几次调整修改。
2012年8月,一审时,“公益诉讼”未列入。2013年6月,二审稿规定,“公益诉讼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
2013年10月,三审稿限定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2014年4月,四审稿扩大到“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表示,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放开,是这次环保法修订中最大的亮点之一。
常纪文表示,目前全国5年以上没有违法记录,市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环保组织国内有300家左右。“新环保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后,预计环境诉讼的规模会增大。”
以兰州水污染事件为例,常纪文表示,用户和自来水厂之间是合约关系,可以通过合同违约等方式提起诉讼。新环保法只将公益主体视为社会组织,而非个人,也有其考虑。因为如果一下子放开到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数量会很多,很多行政机关不可能有时间进行环境管理,“都跑到法庭当被告去了”。
昨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环境公益诉讼特点就是专业性比较强,不是一般人都可以很容易收集到证据。”
袁杰解释说,“这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要有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或者说宗旨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要致力于公益性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借鉴了国际惯例,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制度,需要不断探索完善。”
诉讼遭遇
一年提8起诉讼均未能立案
法律认可了公益诉讼后的第一年,全国全年公益诉讼受理的案件反而降到了零。
去年,马勇走南闯北,但很郁闷。他是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部长。
中华环保联合会隶属于环保部,曾打过一些胜诉或成功调解的公益诉讼案件,是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的主力军。
2013年是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的新民诉法实施第一年。这一年,马勇和他的同事们在全国各地一共提起8起公益诉讼。一些被告不乏“大老虎”,如导致土壤污染的中石油吉林松原采气厂。
但8起诉讼均未能立案。法律认可了公益诉讼后的第一年,全国全年公益诉讼受理的案件反而降到了零。这让马勇很不解,“原来无法可依时还能立案,现在有法可依了,反而立不了了。”
“零记录”在今年被打破。中华环保联合会两起新的公益诉讼案件得到受理。其中,一起高速公路噪声污染案件本月在无锡市中院环保法庭被立案,另一起案件则在普通法庭得到受理。
马勇说,“现在更关注的并非主体资格,而是更重要的程序问题,如怎么举证、怎么缴纳诉讼费、是否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赔偿金归属谁等一系列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家王灿发表示,新环保法通过后,新民诉法就公益诉讼程序问题的司法解释也会出台,目前最大阻力还在法院。“公益诉讼,要么告行政机关,要么告污染企业,两个都不好对付,法院怕惹麻烦,这才是根子。”
昨日通过的环保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环保诉讼,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诉讼需求
兰州水污染引发诉讼热
“兰州公益诉讼”群很快便活跃起来,公益人士想尽快发挥NGO的作用,发起公益诉讼。
兰州爆发水污染事件后的第二天,冯永锋手机里的上百个微信群又新增一个:“兰州公益诉讼”。被拉入群的,有民间环保、公益组织成员,也有律师、专家。冯永锋是三家环保组织的志愿者。
“现在很多人都说要干这个(公益诉讼),我们也在寻找好的机会。”冯永锋说。
而针对兰州水污染的公益诉讼尝试,逐渐显得专业起来。最初,5名兰州居民起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因个人未具备公益诉讼资格,而其又是直接权益受侵害的消费者,被法院拒绝。此后,兰州一名律师以公民身份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水务公司提供近一年来水质检测的真实数据。4月21日,兰州19名市民请消协介入,对供水企业提起公益诉讼。
“这两年我最重要的心得,那就是法律。几乎所有的环境污染案例都可以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冯永锋说,
过去的一年,冯永锋去过七八次各地法院立案庭递交材料,而他的同事及合作的律师们,登门法院的次数就更多了,其中不少起诉直接针对地方环保或林业部门。
草根组织
渴望获得公益诉讼资格
4月22日,在环保法修订草案第四次审议时,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发出呼吁信,希望扩大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自然之友”是目前少数正在从事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的草根环保组织之一,在北京市朝阳区注册。而不少在北京活跃的环保组织,如“自然之友”、“公共环境研究中心”等,都在区一级民政部门登记。
2011年,“自然之友”将导致铬渣污染的云南曲靖陆良化工告上法庭,以公益诉讼之名索赔千万元环境赔偿费, 因为此时尚未有法律限定起诉资格,起诉被受理。“自然之友”成为目前唯一一个公益诉讼成功立案的草根民间组织。
案件至今没有结果。去年年底,即将实现的调解突然破裂,原被告重新走上法庭,“自然之友”面对的是数百万元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和评估费用。
“自然之友”公众参与项目协调员葛枫并未觉得铬渣案成了负担。她说,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需要大量的实战案例才可以摸索出经验。
去年7月,“自然之友”联合其他民间环保组织,提起多起公益诉讼。结果在他们预料之中:至今法院都未受理,甚至没有一个法院给出书面裁定或口头回复。
现在,这些组织是否有了诉讼资格?对法律的规定,“自然之友”表示“还是没有考虑到直辖市这一特殊情况,希望后续司法解释能够做出说明。”
“即使没有资格,我们也会去试,并不是放开后我们才有事可做的。”冯永锋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刚参与了《河北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条例》的立法讨论。常纪文介绍,该条例也和新环保法衔接,加入了公益诉讼。“现在还是公益诉讼的‘寒冬’,但它的‘春天’快来了。”
■ 相关法条
环保公益诉讼主体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公益诉讼主体”变化
●2012年8月 一审
“公益诉讼”未列入。
●2013年6月 二审
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
●2013年10月 三审
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按此规定,有十多家社会组织可能符合要求,但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曾做过环境公益诉讼。
●2014年4月 四审
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京报记者 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