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首席记者 赵毅波)被免职一年后,上市公司宁沪高速原副总经理王宏伟受贿案落下尾声。


1月14日,新京报记者独家获悉,王宏伟撤回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刑初7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裁定,准许上诉人王宏伟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年10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宏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宏伟受贿犯罪所得金条2根、手表2块,上缴国库;扣押的人民币450万元,其中440.148424万元系受贿犯罪所得,上缴国库,剩余款项用于缴纳罚金。


据宁沪高速2014年的一份公告披露,王宏伟,1963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公司营运管理部经理。1996 年起历任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处科长、营运管理部副 经理、经理等职务。


宁沪高速评价称,王宏伟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及营运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高速公路工程营运管理专业经验。


2018年1月,宁沪高速突发公告,公司于近日接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本公司副总经理王宏伟在履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经初步审理已构成刑事犯罪。经本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召开的第八届二十次临时董事会审议决定,免去王宏伟担任的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宁沪高速表示,王宏伟的犯罪行为完全属个人行为,本公司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涉及任何该等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已经在第一时间积极进行自查整改,加强了项目审计、招投标管理等一系列内部控制措施,进一步推进公司廉政建设,坚决杜绝此类个人舞弊事件的发生。


在宁沪高速此次公告发布前,王宏伟早已“出事”。


新京报记者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内获悉,早在2017年3月25日,王宏伟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从被捕到法院判决生效期间,王宏伟曾两度上诉。


据江苏省高院刑事裁定书,早在2017年12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其后,原审被告人王宏伟不服,向江苏省高院提出上诉。


2018年7月11日,江苏省高院作出(2018)苏刑终43号刑事裁定书,决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8年10月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宏伟不服,提出上诉。在江苏省高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宏伟申请撤回上诉。


“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其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宏伟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属于上诉人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江苏省高院2018年12月底裁定,准许上诉人王宏伟撤回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刑初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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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首席记者 赵毅波 编辑 王进雨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