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每次重大改革,财税体制改革都是其核心部分。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财税领域成为16大改革领域之一。《决定》指出,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决定》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一段中提出的主要关键词包括:“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等。
其中,“逐步提高直接税”与“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两项,因与收入分配改革息息相关而备受关注。在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中,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指出,目前税收制度已不适应新形势,特别是在包括“解决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功能较弱。
【转变个税模式】
《决定》中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而这一改革方向已是官方和学界的共识。由于征管方式的局限,个人所得税中除代扣代缴的工资收入外,其他收入尤其是高收入者的收入难以严格征缴。部分学者认为,个人所得税已经沦为工薪阶层的“工资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若引入差别化扣除,工薪阶层税负会减轻。
对于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税制设计,《决定》中也进行了简单明确的阐述。即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税制相结合三种类型。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而我国实行的则是分类税制。分类税制是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
个人所得税已沦为工薪阶层的“工资税”
按照我国的分类税制,个人所得税有11项收入所得,除了所服务的公司帮助员工代扣代缴的工资,还包括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或租赁所得、股息、红利等10种。
但由于征管方式的局限,个人所得税中除代扣代缴的工资收入外,其他收入尤其是高收入者的收入难以严格征缴。包括高培勇在内的学者们认为,个人所得税已经沦为工薪阶层的“工资税”。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表示,“工薪所得税”放在二十年前可以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因为二十年前人们的收入来源比较单一,基本靠工资收入。现在的情况完全不同,人与人之间的主要收入差距已不是工薪收入差距了,而是其他来源的收入差距。
“目前的税制对工薪阶层并不公平”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此前撰文指出,个税问题近几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尤其是其免征额问题。但事实上,当前关于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讨论,重点应该放在改税制,而不是提高免征额。目前的税制,只有工薪所得是累进税率,其他都是比例税,这对工薪阶层并不公平。
自2005年后,工薪所得费用免征额多次上调。但仍不断有呼声要求将工薪所得费用免征额提高,但这一提议并没有在学界受到广泛的支持。在学界看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下一步改革的方向。
改革有利调节收入分配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首先要实行宽税基,即纳入综合计征范围的所得项目除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外,还可以包括资本与劳动混合所得等项目。
楼继伟认为,改革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设计并不复杂,简单地说,就是放宽税基,设定三项扣除,即赡养、抚养、基本生计(主要是购房)等三项扣除,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收档次,加入资本利得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挂钩的那部分不重复征收等。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有利于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具体调节程度要看执行方案。但一般来说,对于收入来源单一、只有工资收入的工薪阶层来说,如果在目前的税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后,其税收负担没有太大变化;但对于多元化收入来源的人来说,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后,其税基扩大,税收负担可能加大。
张斌表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更有利于实行赡养、抚养等差别化扣除,如果引入差别化扣除,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会减轻,尤其对于只有一方工作的家庭来说,会较大程度地减轻其税收负担。
采写/新京报记者 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