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开庭,涉嫌利用权力为11个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法庭将择期宣判
据新华社电 2015年10月1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公安部原副部长李东生受贿一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指控:1996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东生利用其担任中央电视台副台长,公安部党委委员、副书记、副部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北京雷明顿广告发展中心某实际控制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11个单位和个人,在获取广告代理权、调动工作、案件处理、户口办理等事宜上提供帮助。
2007年至2013年,李东生直接或通过其亲属索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98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李东生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李东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李东生还进行了最后陈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 李东生简历
原公安部副部长、党委副书记(正部长级)、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主任。
出生年月:1955年12月 性别:男 籍贯:山东诸城 民族:汉族
毕业院校:复旦大学 学历:大学学历
主要工作经历
2002.05 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2008.03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
2009.10 公安部党委成员、副部长(正部级)
2010.08 兼任国家亚运安保协调小组组长
2011.02 公安部副部长(兼)、党委副书记(正部长级)
2013.12 李东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