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至22日,全国检察长会议召开。据悉,今年最高检将调整职务犯罪侦查预防机构,整合组建新的“反贪污贿赂总局”。 图/中新社
将强化直接侦查,加强一线办案力量;局长由一名副部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兼任
昨日,新京报记者从最高检获悉,全国检察长会议于21日和22日在北京召开。在会议上,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透露,今年最高检将调整职务犯罪侦查预防机构,整合组建新反贪污贿赂总局。
新反贪总局将强化直接侦查、指挥协调、业务指导等工作,加强一线办案力量,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在此思路下,最高检新反贪总局加强对省部级以上干部的直接查办,并指导各省检察机关加强反贪工作。
【机构设置】
曾查办克拉玛依大火等要案
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于1995年11月10日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工作进入专业化、正规化轨道。
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成立后,先后查办了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受贿案、新疆克拉玛依市“12·8”特大火灾案、山东省日照市原市委书记王树文徇私舞弊、受贿案等大要案。
最高检官网显示,目前,反贪污贿赂总局是最高检内设机构,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
同时,反贪污贿赂总局还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国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研究分析全国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在最高检反贪腐机构中,除反贪污贿赂总局外,还有渎职侵权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等部门负责职务犯罪相关工作的侦办和预防。
去年9月6日,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原副局长徐进辉担任局长,成为继罗辑、张建南、王建明、陈连福之后最高检第五位反贪总局局长,他本人曾办理过云南省红塔集团原董事长褚时健特大贪污案等大要案件。
【改革方向】
加强直接查办部级以上干部
早在去年11月2日,十八届中央纪委常委、最高检副检察长邱学强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经中央正式批准,将成立新的反贪总局,局长由一名副部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兼任。这被视为最高检反贪总局成立19年来的重大变革。
对于当前最高检反贪机构设置,邱学强坦言,1995年设立以来,最高检反贪总局为推进反腐败斗争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经过近20年的发展,一些影响办案成效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机构设置不合理、力量分散、案多人少、统筹乏力、装备落后等问题日益凸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需要,亟待改革。
邱学强表示,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正式批准最高检党组提出的改革方案——成立新反贪总局。改革的主要特点是整合力量、优化职能,从有利于最高检集中精力直接查办大案要案,有利于强化对下业务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指导,有利于破除制约办案工作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新的反贪总局成立后,职能配置更加科学,办案力量进一步增加,领导班子进一步配强,局长由一名副部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兼任。
记者了解到,新反贪总局将强化直接侦查、指挥协调、业务指导等工作,加强一线办案力量,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在此思路下,最高检新反贪总局加强对省部级以上干部的直接查办,并指导各省检察机关加强反贪工作。
【专家分析】
新反贪总局可“三合一”整合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何家弘是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他曾多次在参与最高检相关会议时提出将现有反贪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和职务犯罪预防厅合并,即“大反贪总局”概念。
何家弘认为,此次最高检提出成立新的反贪总局,很有可能将现有反贪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和职务犯罪预防厅合并,成立“三合一”式的“大反贪总局”。
何家弘分析,由于新的反贪总局将由一名副部级的专委负责,这意味着反贪总局将升格,如果升格很可能涉及合并问题。
何家弘告诉记者,最高检现有反贪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和职务犯罪预防厅三个部门来负责职务犯罪工作,从内设机构特点来说,三个机构各司其职。然而,在重大案件中,贪腐犯罪人员很有可能既有贪污受贿情形,又有渎职情形,这对办案带来新问题。在当前的反腐形势下,这种资源配置不够合理,力量也较为分散。因此,最高检作为法定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横向整合”非常重要。
何家弘表示,此次最高检确定今年成立新反贪机构,这说明今年最高检反贪机构改革将进入实质阶段。最高检新反贪机构在“横向整合”后,还应加强“垂直领导”。所谓“垂直领导”是指最高检反贪机构对各级检察院的反贪机构都有垂直领导权,便于集中指挥查办案件,“垂直领导”也会避免各级同级党政部门干扰反贪部门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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