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杨莲洁)4月1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发布第6号总局令——《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强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
按照《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并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完善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如果出现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规定》还指出,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统计资料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性广播电视行业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统计调查中取得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将于2020年5月5日起施行。
新京报记者 杨莲洁
编辑 佟娜 校对 赵琳